松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
时间:2018-06-25
来源: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杨俊
编辑:杨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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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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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新形势下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有序发展,经本院党组研究决定,建立并实行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内容
1、重大部署。包括对国家和上级检察院重大司法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落实思路、贯彻意见和具体部署;检机关改革的重大举措;服务区域工作大局或关系检察工作整体发展的战略决定和重大举措等。
2、重点工作。包括本年度检察工作的要点、亮点、特点、焦点、难点;下年度工作思路及需要重点突破的方面;地方党委过问、交办的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当前必须认真抓好的重点工作、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等。
3、重要事项。包括上级检察机关在我区召开重要会议、重要视察活动;发生在检察机关的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媒体曝光事件及其他重大的突发事件;干警重大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情况;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报告的的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流程
1、起草。相关部门起草的向党委报告的有关材料形成初稿后,应首先通过院党组会议研究修改完善;突发事件来不及提交党组研究修改完善的重大事项的请示或者报告,由分管院领导审阅、修改、把关。
2、签发。经院党组研究、修改后的汇报材料,在分管领导审阅后,由党组书记、检察长签发。情况紧急或者上级机关同意以口头形式汇报的除外。
3、报送。书面请示和报告统一由本院政治处上报,必要时,由党组书记、检察长当面请示或者报告。
三、其他事项
1、向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报告一次本院整体工作;向当地党委政法委要及时汇报本院工作中的重大部署、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突发事件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党委汇报,最迟不得超过12小时。
2、年终绩效考评结果和重大工作完成情况,上级院将直接通报至区委。
3、重大事项在报告当地党委的同时,应抄报本级人大。
4、向党委的请示和批复应当以本院党组的名义呈报,由本院政治处统一办理并存档,各部门不得自行请示和批复。
5、本规定由区检察院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请示报告的内容
1、重大部署。包括对国家和上级检察院重大司法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落实思路、贯彻意见和具体部署;检机关改革的重大举措;服务区域工作大局或关系检察工作整体发展的战略决定和重大举措等。
2、重点工作。包括本年度检察工作的要点、亮点、特点、焦点、难点;下年度工作思路及需要重点突破的方面;地方党委过问、交办的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当前必须认真抓好的重点工作、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等。
3、重要事项。包括上级检察机关在我区召开重要会议、重要视察活动;发生在检察机关的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媒体曝光事件及其他重大的突发事件;干警重大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情况;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报告的的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流程
1、起草。相关部门起草的向党委报告的有关材料形成初稿后,应首先通过院党组会议研究修改完善;突发事件来不及提交党组研究修改完善的重大事项的请示或者报告,由分管院领导审阅、修改、把关。
2、签发。经院党组研究、修改后的汇报材料,在分管领导审阅后,由党组书记、检察长签发。情况紧急或者上级机关同意以口头形式汇报的除外。
3、报送。书面请示和报告统一由本院政治处上报,必要时,由党组书记、检察长当面请示或者报告。
三、其他事项
1、向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报告一次本院整体工作;向当地党委政法委要及时汇报本院工作中的重大部署、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突发事件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党委汇报,最迟不得超过12小时。
2、年终绩效考评结果和重大工作完成情况,上级院将直接通报至区委。
3、重大事项在报告当地党委的同时,应抄报本级人大。
4、向党委的请示和批复应当以本院党组的名义呈报,由本院政治处统一办理并存档,各部门不得自行请示和批复。
5、本规定由区检察院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