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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和监督方式介绍

时间:2021-09-13

来源:松北区检察院

作者:马楠

编辑:杨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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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杨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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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检察监督职能:
  一、对法院错误民事生效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的监督
  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具体情形:民事案件经过法院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一般为6个月)内申请再审,法院审理结案后,如果对法院审理的裁判结果不服;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后,法院超过法定期限没有做出处理决定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以上情况,若是经过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则必须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当事人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二、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情形,以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具体情形:
  1、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2、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3、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4、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5、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6、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7、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8、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9、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10、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11、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三、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法执行、怠于执行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
  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具体情形: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法律未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受理。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或者有正当理由未经过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程序,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受理。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受理。
  四、对虚假诉讼、虚假调解的监督
  对双方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一方当事人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监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等方式,监督法院对错误的生效裁判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诉讼参与人、司法工作人员等依法移送侦查部门查处。涉及农村“三资”(指农村集体经济中的资金、资产、资源)虚假诉讼案。
  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具体情形:任何公民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时,均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
  五、支持起诉
  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具体情形:
  (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件,例如污染、破坏环境案件;因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因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医疗、教育、通讯、交通、餐饮、物业、供排水、供电气热等公共服务、公益事业领域的非法收费、滥收费和服务质量不达标案件等。
  (2)保护弱势群体的案件,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行为损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案件;老人、妇女、儿童得不到应有的赡养、抚养或者遭受家庭暴力、虐待的案件等。
  (3)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支持起诉的其他案件。
   
  民事检察监督方式: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 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 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提供哪些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监督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
  (四)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 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 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 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 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九) 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时间:
  当事人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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