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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不刑不罚”? 松北检察深化行刑“反向衔接” 实现“罚当其错”

时间:2024-03-04

来源:本站

作者:王立东

编辑:孔莉莉

录入:松北发稿

审核:杨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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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深入贯彻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进一步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着力破解检察机关不起诉后对不起诉人移送行政处罚缺位的问题。近日,松北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监督模式,就赵某某盗窃一案向公安局送达《检察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对赵某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

  2023 年,赵某某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某湿地公园内锻炼时,看到被害人的书包放在停车场南侧凉亭下,包内有一部苹果12手机,赵某某临时起意将该手机盗走。事后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将赃物返还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松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考虑到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退赔并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

“不刑≠不罚”

  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代表赵某某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对于轻罪不起诉案件,不能简单地“不诉了之”,更不能将不诉等同于“不罚”。刑事案件结案后,松北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赵某某行政违法线索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全面审查该案后,认为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20231026日,松北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其对赵某某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于今年1月依法对赵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

“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监督

  “不刑≠不罚”。为防止“不诉了之”,高质效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松北区检察院建立行刑反向衔接内部协作机制,制定了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及专项实施方案,对行政检察部门与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及协作配合作出了明确规定。

  自去年8月以来,松北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9份均被采纳。下一步,松北区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监督模式,做优做实行刑无缝衔接,助力推动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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