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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业务范围与工作职能

时间:2022-07-13

来源: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忠娜

编辑:杨俊

录入:孔莉莉

审核:杨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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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行政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提出了“四大检察”理念,分别是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行政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行政检察的主要职能
  (一)对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人民法院行政执行活动(含行政非诉执行)进行监督
  (四)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五)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行政检察案件来源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检察院控告
  (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四、当事人可以申请监督的情形
  (一)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
  2.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3.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4.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依照四.(一)第1项、第2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当事人依照四.(一)第1项、第2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2.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当事人依照四.(一)第3项、第4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五)上述(二)(三)(四)款中所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五、当事人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有其他当事人的,一并记明上述信息;还应记明申请监督请求、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等事项。
  六、当事人申请监督的途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的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当事人不服审理、执行案件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等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当事人监督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七、当事人申请监督不予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3.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申请监督超过《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8.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或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的除外;
  9.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10.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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